想像一下,如果沒有期望、沒有承諾、沒有共同約定,你會稱這樣的關係為「愛」嗎?如果子女完全無視父母對他們的關心,枉顧家庭對他們的期望,甚至侮辱家人名聲,你認為這是「愛」嗎?
我們都認同,一段關係若沒有相互承諾的期望,那不是「愛」,也許這是為何約翰清楚提出「愛神」所需的期望和承諾。如果我們愛神,就會遵守他的律法、遵從他的指示,不是因為必須這樣做,而是因為愛自然就會想取悅和尊重對方。當我們以順從來表達對神的愛時,他就會喜悅。
我們很容易忽略了希伯來文觀念中愛和責任的緊密聯繫,因為我們被教導「基督徒已在恩典裡,不必再遵守道德法律」,結果導致道德混亂,包括在教會內。
問問自己,你真的希望沒有義務的愛情關係?沒有承諾的婚姻?不尊重父母的孩子?再想想,當我們跟神說:「我很高興你愛我,但我沒有義務做你要求的事。」他會作何感想?
愛神就遵守他的誡命,這才是真正的愛。